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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保字第0025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与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保字第00256-2号申请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号铭诚国际大厦**楼。法定代表人邢伟国,主任。委托代理人王方,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A座10楼。法定代表人刘奇特,董事长。申请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朝晖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长沙仲裁委员会依法将该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朝辉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绍铭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黄启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