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纪学中与李应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学中,李应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枞民一初字第01524号原告:纪学中,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钱旭轩,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应明,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鲍文进,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67585668-3。负责人:王金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健,该公司员工。原告纪学中与被告李应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称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纪学中向本院申请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后期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及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依法由审判员吴汉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纪学中的委托代理人钱旭轩、被告李应明及其委托代理人鲍文进、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纪学中诉称:2013年11月14日20时许,李应明驾驶皖H×××××号轿车,沿枞阳县连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途中,行至好又多超市路段时不慎碰刮行人纪学中,造成纪学中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枞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李应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纪学中无责任。纪学中受伤后,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安庆市立医院治疗,于2013年12月26日出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用16万元,均由李应明支付。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纪学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属六级伤残。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纪学中因伤构成八级、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纪学中目前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续医疗费为2万元。皖H×××××号轿车为李应明所有,该车在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请求判令各赔偿义务人共同赔偿后续医疗费2万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20元(54天×30元/天)、营养费10740元(358天×30元/天)、护理费36362元(358天×101.57元/天)、误工费35800元(358天×100元/天)、残疾赔偿金258876.80元(23114元/年×20年×56%)、精神抚慰金5万元、后期护理费593168.80元(101.57元/天×365天×20年×80%)、交通费5000元、鉴定费3860元,合计1015427.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李应明辩称:一、对本起事故的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二、皖H×××××号轿车在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纪学中除交通事故受伤外,2014年2月19日其在家中自行坠楼,头部受重伤,目前的伤情系二次受伤所致;四、纪学中治疗期间,李应明共为其支付医疗费177487.81元,支付护理费18200元。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辩称:一、对本起事故发生的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二、纪学中治疗期间,李应明垫付的医疗费中包含保险公司为纪学中垫付的医疗费9935.40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三、对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有异议,该鉴定评定纪学中外伤所致精神障碍,伤残程度属六级,未能考虑纪学中坠楼的事实,请求法庭考虑纪学中二次受伤对其智力损伤的参与度;四、对纪学中的住院天数认可43天,纪学中未提供误工的证明,其误工费标准只能按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后续护理费应按照60%的比例计算,再按50%的参与度计算,纪学中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求法庭酌情认定;五、保险公司不承担鉴定费。经审理查明:纪学中诉称2013年11月14日20时许发生的交通事故属实。同年12月3日,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枞公交认字(2013)第12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应明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纪学中无责任。纪学中受伤后,当即被送往枞阳县人民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外伤、创伤性硬膜外血肿、脾包膜下出血、侧肱骨颈骨折。在该医院住院3天,花去医疗费13552.41元(该款由李应明支付)。2013年11月16日转至安庆市立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顶部硬膜外血肿、肺挫伤、右侧胸腔积液、脾切除术后失血性贫血、左侧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左侧踝关节骨折脱位。2013年12月26日出院,在市立医院住院40天,出院医嘱建议继续休息三个月、护理一人,花去医疗费153935.40元(由李应明支付,其中含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垫付9935.40元)。纪学中本次住院期间,雇请护工护理费5200元由李应明支付。另,纪学中出院后,李应明分两次给付护理费计13000元。2014年10月27日,经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纪学中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被评定为六级伤残;2014年11月8日,经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纪学中外伤性脾破裂致脾切除术后,左胫、腓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致左踝关节僵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致左肩关节功能部分丧失,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完全作用),其伤残等级分别评定为八级、十级、九级。纪学中目前所遗精神障碍与交通事故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纪学中目前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治疗费用约为2万元。纪学中支付鉴定费3860元。皖H×××××号轿车为李应明所有,该车在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责任限额为20万元的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另查明,纪学中2013年12月26日在安庆市立医院出院后,于2014年2月19日凌晨2时左右不慎从家中三楼坠落,当日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治疗,于2014年2月25日出院,住院6天,本次住院医疗费由其自理,不在其诉讼请求之内。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纪学中的身份证、户口簿,枞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皖H×××××号轿车行驶证及李应明的驾驶证,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单,枞阳县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安庆市立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护理费收据,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及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现金收条等。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李应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纪学中受伤,纪学中因本起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或不属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纪学中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标准过高,该费用可参照本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即每天20元认定,其主张的住院天数应以交通事故受伤实际住院计43天计算,营养费的计算天数,结合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的事实,可以住院43天加90天即133天认定;其主张的误工费按每天100元计算,因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赔偿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3114元,即每天63.33元计算,其主张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358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其主张的护理费过高,纪学中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安徽省2013年度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每天101.57元计算,出院后至定残日期间的护理费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每天63.33元计算;其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本院结合其伤残等级情况,认定为3万元为宜;其主张的交通费过高,本院根据其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次数,酌情认定为2500元;纪学中主张的后期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纪学中定残后的护理程度经鉴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级别属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因该护理属家庭日常护理,其标准可参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23114元计算,对应的护理费赔偿比例可确定为60%。李应明辩称纪学中除交通事故受伤外,其在家中自行坠楼,目前的伤情系二次受伤所致。经查,安徽绿苑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系根据纪学中在枞阳县人民医院及安庆市立医院第一次住院期间的伤情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安徽永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中已考虑纪学中出院后于2014年2月19日在家中坠楼受伤的事实,其伤残等级评定,亦系根据纪学中因交通事故所致脾切除及相关骨折术后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并未对其因坠楼所致的再次伤害作出伤残评定,故对李应明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李应明为纪学中支付的医疗费不在纪学中诉讼请求范围内,本院不予处理,但李应明为纪学中垫付的护理费应予扣除;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辩称已支付的医疗费9935.40元,在本案中一并处理,符合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辩称纪学中的后期护理费应按照60%的比例计算,再按50%的参与度认定,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纪学中的相关损失本院确认为:医疗费2万元(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860元(43天×20元/天)、营养费2660元(133天×20元/天)、护理费24316.46元((43天×101.57元/天)+(315天×63.33元/天))、误工费22672.14元(358天×63.33元/天)、残疾赔偿金258876.80元(23114元/年×20年×56%)、精神抚慰金3万元、后期护理费277368元(23114元/年×20年×60%)、交通费2500元、鉴定费3860元,合计643113.40元。其中,属交强险医疗费项下23520元(后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项下615733.40元,鉴定费3860元。李应明所有的皖H×××××号轿车在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本起事故造成第三者损失,首先由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纪学中医疗费1万元(因人寿财险安庆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9935.40元,剩余限额为64.60元),伤残赔偿金11万元,合计110064.60元。纪学中超出交强险的部分529188.80元(643113.40元-110064.60元-3860元),因李应明所有的皖H×××××号轿车在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还投保了责任限额为2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李应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应由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赔偿20万元。故人寿财险安庆中心支公司共计应赔偿310064.60元,李应明应赔偿333048.80元(643113.40元-310064.6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纪学中各项经济损失310064.6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应明赔偿原告纪学中经济损失333048.80元,扣除已支付的护理费18200元,余款314848.8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纪学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6元,减半收取696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000元,李应明负担4468元,纪学中负担1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汉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的、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地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得赔偿的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处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处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第四款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