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罗学明、杨菊美申请张丙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明,杨菊美,张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罗学明,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杨菊美,女,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张丙林,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罗学明、杨菊美与被执行人张丙林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9日作出(2011)永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0月12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于2012年11月2日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张丙林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学明、杨菊美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丙林自动履行了案款3069.85元,被执行人张丙林之妻因病住院,经济十分困难,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将案件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学明、杨菊美自愿放弃案款4000元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案款的执行,系申请执行人处分其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平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案款4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文波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王永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茂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