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官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邹某(受吴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冰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