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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官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21-05-0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官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邹某(受吴某的一般授权委托),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公告费,又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冰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