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0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肖上坤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上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0383号罪犯肖上坤,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灵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沐集监区服刑。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3日作出(2012)灵刑初字第002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上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肖上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上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肖上坤患高血压三期,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安徽省白湖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监区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上坤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病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并应依法对其减刑幅度适当放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上坤减去自裁定下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