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斌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丰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斌,男,1991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五一社区居委汤坑路*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8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转为取保候审。现在家。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4)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婷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斌到丰顺县汤坑镇汤坑路六福珠宝店,以要送父亲生日礼物需要拿回去给父亲挑选为由,骗取该店内的千足金戒指两枚,后将戒指卖到汤坑镇西市百顺珠宝店,所得赃款被其用于还债及日常开支。经鉴定,该两枚千足金戒指总价值为7835.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提出对被告人徐某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害人张某城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兵、张某、钱某强、杨某春、蔡某伟、罗某、李艳的证言,证人张某静、蔡某如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平面示意图、照片,丰价鉴(2014)216号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临时保证单、视频光盘、照片、协查发布信息,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徐某斌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某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另,被告人徐某斌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保证单、谅解书材料,证实被告人徐某斌已退清全部赃款,并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斌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斌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退清了全部赃款,得到了被害方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斌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某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结合本案被告人诈骗的犯罪数额及退清了全部赃款,得到被害方谅解的情节考虑,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可适用缓刑为宜,因此,该量刑建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徐某斌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斌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蓝 思 荣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敏顺(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