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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焦民一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张芝威诉杨风明、刘保生、刘保力、靳荣欣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芝威,杨风明,刘保生,刘保力,靳荣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焦民一初字第14号原告张芝威,男,195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明素娜,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风明,女,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保生,男,194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刘保力,男,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被告靳荣欣,男,194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安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张芝威诉被告杨风明、刘保生、刘保力、靳荣欣申请撤销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芝威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芝威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芝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张芝威负担。审 判 长 李玉香代审判员 田 亮代审判员 原小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王永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