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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诉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杭州金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韵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金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韵轶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诉保字第3-1号申请人:杭州金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州街599号天邑国际1号楼1302-1306。被申请人:杭州韵轶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经济开发区。申请人杭州金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杭州韵轶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资金144071.99元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杭州韵轶机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共计144071.99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冻结款项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科贵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汪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