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刀焕娣与帅友良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焕娣,帅友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刀焕娣。被告帅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刀焕娣与被告帅友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刀焕娣于2015年1月4日以自己经考虑后,不愿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刀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刀焕娣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