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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刀焕娣与帅友良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刀焕娣,帅友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1533号原告刀焕娣。被告帅友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刀焕娣与被告帅友良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刀焕娣于2015年1月4日以自己经考虑后,不愿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刀焕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刀焕娣负担。审判员  胡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