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牧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兴兰与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兰,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兰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