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牧执字第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李兴兰与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兴兰,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牧执字第531-1号申请执行人:李兴兰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牧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新乡市第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