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一初字第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张宏林与林建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林,林建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一初字第1329号原告:张宏林,农民,现居合浦县乌家镇新城街78号。委托代理人:周冲香,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建洪,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四川路61号。法定代表人:杨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平榕,广西海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林诉被告林建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共同利益,亦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撤诉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张宏林负担(已交)。审判员 黄以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廖春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