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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恢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要金与蔡栋弟、蔡希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恢字第176号申请执行人陈要金。被执行人蔡栋弟。被执行人蔡希忠。申请执行人陈要金与被执行人蔡栋弟、蔡希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9日作出(2013)温瑞执民字第580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程序,现经恢复执行到案款206653元,剩余利息61154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恢字第176号案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钟运珍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潘瑞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