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执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坚忠与被执行人刘铮、刘锦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2578号申请执行人苏坚忠与被执行人刘铮、刘锦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2014)青民一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苏坚忠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铮、刘锦贤查无下落,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青民一初字第2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再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任 义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新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