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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执字第0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关喜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关喜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0825号罪犯关喜强,内蒙古人,现在天津市杨柳青监狱服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0)滨塘刑初字第6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关喜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13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该犯现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9年3月7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关喜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关喜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获先进个人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关喜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关喜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2月8日起至2018年3月7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