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刑执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魏新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新林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邢刑执字第638号罪犯魏新林,男,汉族,1968年10月1日出生,河北省魏县人。现在河北省隆尧监狱服刑。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日作出(2003)魏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魏新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0年2月1日本院作出(2009)邢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魏新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向本院提出了减刑建议书,并经邢台市人民检察院驻该监狱检察机关同意,报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隆尧监狱认为罪犯魏新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以《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新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表扬4次,单项表扬1次。本院认为,罪犯魏新林入狱后,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新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绍彬审判员 姜月英审判员 张怀喜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史 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