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海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分公司与山东惠民中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分公司,山东惠民中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铁路工区**号。负责人冯康君,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惠民中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大崔村。法定代表人朱俊连,总经理。海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分公司申请执行山东惠民中农作物保护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申请人海宁市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药分公司申请,我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89000元,后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中止执行。后经作双方当事人工作,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滨中商终字第3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士华审判员 陈绍刚审判员 彭泽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俊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