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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执字第6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海涛与被执行人甘肃中天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涛,甘肃中天金丹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执字第685-1号申请执行人徐海涛,男,汉族,生于1977年5月8日,大专文化,新疆库尔勒市人,无业,住新疆库尔勒市蓝天路***号*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108231977********。被执行人甘肃中天金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泰安路86号。机构代码:72029178-2。法定代表人刘韶琼,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海涛与被执行人甘肃中天金丹药业有限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8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海涛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由其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不需法院继续执行为由,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民二初字第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蔡国钰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 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