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莲执裁字第0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建兰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建兰,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裁字第01064号申请执行人马建兰。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马建兰与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建兰于2014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8323.79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银行账户余额不足。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陕AE03**陆地巡洋舰汽车、陕A008**奔驰汽车车辆手续已被我院另案查封,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较多。2013年7月17日,本院在《华商报》刊登《执行悬赏公告》。2013年10月8日,本院因另案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被执行人陕西明日新概念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产我院已委托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本案需等待拍卖结果一并处理。经与申请人代理人谈话,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4)莲执字第0106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