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春峰与王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0010号申请执行人李春峰,农民。被执行人王连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峰与被告王连军(2015)蓟执字第0313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给付期限内未履行应负的法律义务,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二初字第05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玉全审判员 冯海鹰审判员 宁红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