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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自伟诉陈振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自伟;陈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清民初字第270号 原告:王自伟,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振伟,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77943526-9。 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开州路交叉口北段。 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王自伟与被告陈振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自伟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自伟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99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王自伟负担。 审判员      王瑞启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常益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