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春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088号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保税区惠宝来会大楼202室。法定代表人陈建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华。被告宋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春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常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