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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一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郭小美与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美,凌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一初字第00055号原告:郭小美,女。被告:凌红,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美诉被告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小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罗志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代)  丁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