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郭万怀与朱永彪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2014)黄陵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郭某某与朱某某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800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2015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朱某某送达了(2015)黄陵执民字第00009号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朱某某限期履行机砖款8000元,承担案执行费50元,并告知其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朱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履行执行款8000元,缴纳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于2015年1月31日领取执行款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自愿放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黄陵县人民法院(2014)黄陵民初字第001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 霞审判员 冯娅鸽审判员 杨李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璟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