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利行非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忠市气象局与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吴忠市气象局,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吴利行非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气象局地址:宁夏吴忠市早元乡秦桥村。法定代表人李胜发,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青,男,系该局气象法规科科长。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吴忠市利通区北方农资城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气象局因被申请执行人宁夏宁龙塑胶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吴)气罚决(2014)004号,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在本院审查期间已主动履行义务,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内容已得到实现,现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气象局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既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气象局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王 娟审判员 蒋 春审判员 马洪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裴 沛附本裁定相关法律释明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