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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31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诉刘亚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刘亚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法定代表人:王东系该行行长。地址:绥中县绥中镇新兴街。被执行人刘亚君,女,住绥中县西甸子镇。被执行人刘亚君共欠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本金4980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葫芦岛银行绥中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绥中县公证处(2014)绥证经字第9030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郭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