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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惠州利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州利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惠州市星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仲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惠州利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街道曙光大道。法定代表人戴岸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志鸿,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银彩,广东尚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惠州市星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仲恺六路。法定代表人吴富优。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州利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星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惠州市星富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惠州利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元及向本院交纳执行费89元,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城法仲民初字第227-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贵传审 判 员  杨志鸿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 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