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2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吴英方与王春东、仓银春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英方,王春东,仓银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2998号原告吴英方。被告王春东,个体工商户。被告仓银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英方与被告王春东、仓银春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吴英方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英方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英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英方负担。审 判 长 杨建彬审 判 员 蒋维忠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韩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