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执字第00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舒张和与安徽中磁高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张和,安徽中磁高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0390号申请执行人:舒张和,男,195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太湖县。被执行人:安徽中磁高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湖县。法定代表人:余登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一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中磁高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9588.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劲松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黄丽娟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