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韦某某三人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某,黄某某,古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城法刑二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惠州市公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古某某,因涉嫌犯包庇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包庇罪,同年12月13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3月12日以惠城检公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古某某犯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锡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古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与“阿莲”(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东江沙公交站附近,由韦某某使用遥控解码器打开被害人刘某某的小车,由黄某某望风,“阿莲”进入刘某某车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6300元及二部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60元GT-I9500型、一部价值人民币950元S316G)。破案后,缴回被盗其中一部三星牌GT-I9500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2014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与“阿莲”来到惠州市东平东江沙天光牛肉店门前,以上述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徐某某车内的4部苹果手机(其中iphone5s32G一部、iphone4s16G一部、iphone4s8G二部,4部共值人民币7350元)。3、2014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来到惠城区河南岸帝景百货停车场,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范某的小车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65元)和价值人民币1610元苹果ipad416G平板电脑一台。4、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与“阿莲”在惠州市机关第一幼儿园门口马路边,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颜某小车挎包一个(内有价值人民币170元联想手机一部等物品)。5、2014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丽日购物商场门口,盗取被害人曾某某小车公文包一个(包内有文件、现金100余元人民币等物品)。2014年11月5日晚,身为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古某某,在手机微信大巡防工作群中看到有江北丽日商场盗窃的嫌疑人照片发到群聊中,发现嫌疑人照片是其朋友韦某某,即打电话给韦某某通风报信,告诉其被公安机关通缉,要求韦某某离开惠州,以逃避抓捕。当公安侦查员准备实施抓捕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时,惠州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发现被告人古某某用电话给被告人韦某某通风报信。同年11月6日晚,将被告人传唤归案。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均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古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包庇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与“阿莲”(另案处理)来到惠州市东江沙公交站附近,由韦某某使用遥控解码器打开被害人刘某某的小车,由黄某某望风,“阿莲”进入刘某某车内盗窃了现金人民币6300元及二部三星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60元GT-I9500型、一部价值人民币950元S316G)。破案后,缴回被盗其中一部三星牌GT-I9500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2、2014年8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与“阿莲”来到惠州市东平东江沙天光牛肉店门前,以上述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徐某某车内的4部苹果手机(其中iphone5s32G一部、iphone4s16G一部、iphone4s8G二部,4部共值人民币7350元)。3、2014年9月3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来到惠城区河南岸帝景百货停车场,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范某的小车内的一部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65元)和价值人民币1610元苹果ipad416G平板电脑一台。4、2014年10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与“阿莲”在惠州市机关第一幼儿园门口马路边,同样方法盗取被害人颜某小车挎包一个(内有价值人民币170元联想手机一部等物品)。5、2014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丽日购物商场门口,盗取被害人曾某民小车公文包一个(包内有文件、现金100余元人民币等物品)。2014年11月5日晚,身为派出所协警的被告人古某某,在手机微信大巡防工作群中看到有江北丽日商场盗窃的嫌疑人照片发到群聊中,发现嫌疑人照片是其朋友韦某某,即打电话给韦某某通风报信,告诉其被公安机关通缉,要求韦某某离开惠州,以逃避抓捕。当公安侦查员准备实施抓捕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时,惠州市公安局技术侦察支队发现被告人古某某用电话给被告人韦某某通风报信。同年11月6日晚,将被告人传唤归案。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辨认签供笔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810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古某某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古某某犯包庇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某、黄某某、古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6年4月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古某某犯包庇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奕美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金英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