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山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遂宁永河页岩砖厂申请执行袁定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袁定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王绍玉。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袁定玉,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宁市船山区永河页岩砖厂与袁定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作出(2014)船山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袁定玉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袁定玉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袁定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上的44800元到中国银行遂宁分行账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春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詹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