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玲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扒齿港镇崔庄村西。法定代表人:李爱民,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玲玲(又名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与被告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爱民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任作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贾慧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