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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民初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李小平与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平,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中民初字第1285号原告:李小平,男,1968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代理人:范涌建,乐山市五通桥区榕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法定代表人:赵强,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许顶柱,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四川齐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平诉被告乐山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31.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小平负担。审判员  高奕二O一五年三年月十二日书记员  肖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