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广英与被执行人唐胜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广英,唐胜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毛广英,男,汉族,1985年10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胜玉,男,汉族,1971年10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毛广英与被执行人唐胜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唐胜玉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毛广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4845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事后,被执行人按协议支付全部款项,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作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博罗院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博法园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黄利仁人民陪审员 梁林秋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碧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