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渠民初字第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5-23
案件名称
根某某与学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根某某,学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渠民初字第02号原告根某某,男,藏族,住石渠县德绒玛乡和平一村。被告学某,男,藏族,住四川省石渠县信用联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根某某诉被告学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根绒泽仁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根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此申请确系其意思真实表示,本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持双方当事人和谐关系,经审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故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根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土登邓珠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降初泽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