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民初字第9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何海与被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929-1号原告何海,男,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被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2)。法定代表人周富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海诉被告周黑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海以双方已协商一致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何海承担。审 判 长 王堂堂代理审判员 周 虹人民陪审员 张 鼐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