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贾某某诉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州民一初字第03465号原告:贾某某,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许某某,男,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阚 琰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卜小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