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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易正万、张玉英诉廖桂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正万,张玉英,廖桂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来凤民初字第01463号原告易正万,男,生于1969年8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原告张玉英,女,生于1972年8月2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笔铭,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桂英,女,生于1965年1月23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春双,来凤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易正万、张玉英诉被告廖桂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易正万、张玉英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易正万、张玉英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正万、张玉英撤回对被告廖桂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易正万、张玉英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静波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人民陪审员  瞿先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