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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栟民初字第0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与缪永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缪永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栟民初字第0897号原告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办事处益民居委会、方向居委会研创大厦1栋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开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杨,上海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永星。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缪永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江苏兴宇疏浚环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郁宏军人民陪审员  强国法人民陪审员  焦广发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