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乐民一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牙家总与许再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家总,许再新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乐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牙家总,农民。委托代理人黄美清,女,1982年9月2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乐业县新化镇中合村百中下屯***号。被告许再新。原告牙家总与被告许再新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牙家总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家总以自行催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家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牙家总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廖厚新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黎燕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