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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田刑初字第00769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1992年8月10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10日经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4)5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5月的一天,吸毒人员符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冰毒,李某表示同意。被告人李某之后来到符某某位于本区陈家岗的租房处,交给符某某一小包冰毒,收取符某某300元现金。2、2014年6月的一天,吸毒人员符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冰毒,李某表示同意。双方在本区“九州方圆”宾馆门口见面后,李某交给符某某一小包冰毒,收取符某某300元现金。3、2014年7月中旬,被告人李某在本区淮南火车站对面“飞宇网吧”门口,先后两次卖给吸毒人员符某某共计600元的冰毒,每次交易金额300元。4、2014年7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符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冰毒,李某表示同意。双方在本区“梦幻网络”宾馆的一个房间内见面后,李某交给符某某一小包冰毒,收取符某某300元现金。5、2014年8月4日晚,吸毒人员符某某通过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并约定在本区淮南火车站对面“飞宇网吧”门口交易。被告人李某来到交易地点后,被公安民警发现,李某随后逃跑,公安民警追至本区舜耕小街将其抓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中指控其犯有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起诉书中指控的第4起犯罪事实,是符某某向他人购买的冰毒,并不是从其手中购买的,起诉书中指控的第5起犯罪事实,当时其到网吧门口只是想告诉符某某其不卖毒品了,并不是去交易的。经审理查明:2014年5、6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符某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符某某位于田家庵区陈家岗的租住房内进行交易。被告人李某来到交易地点,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符某某。2014年6月份的一天,吸毒人员符某某通过腾讯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九州方圆宾馆门口交易。被告人李某来到交易地点,将一小包冰毒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符某某。2014年7月中旬,吸毒人员符某某先后两次通过腾讯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从其处购买冰毒。被告人李某在淮南市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门口,先后两次卖给符某某两小包冰毒,每次交易金额均为300元。2014年7月底的一天,吸毒人员符某某通过腾讯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从其处购买300元冰毒。被告人李某让符某某到梦幻网络宾馆一个房间内交易。符某某到达交易地点后交给被告人李某300元。被告人李某随后联系他人,将一小包冰毒卖给符某某。2014年8月4日晚,公安机关将吸毒人员符某某抓获。符某某配合公安机关通过腾讯QQ联系被告人李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被告人李某让其到淮南市火车站对面飞宇网吧门口交易。公安民警在淮南市火车站对面飞宇网吧门口发现前来交易的被告人李某,后追至舜耕小街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1、证人符某某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5、6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李某在QQ上联系,要购买3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其和女朋友的租房处(交通驾校对面陈家岗的一个自建房内)交易,其给了李某300元现金,李某卖给其一小包冰毒,当时其女朋友也在家。后来隔了大概一个月的一天晚上,其通过QQ联系李某,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双方在九州方圆宾馆门口交易,其支付300元,李某给其一小包冰毒。201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其通过QQ联系李某,要求购买冰毒。双方在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门口见面,李某卖给其一小包冰毒,其支付300元。一个星期之后,李某以同样的方式在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门口卖给其一小包冰毒,其支付毒资300元。2014年7月底,其和李某通过QQ联系,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魅力花都KTV旁边的梦幻网络宾馆的一个房间内交易。其到交易地点后,给了李某300元,李某随后联系别人。过了一会,一个女的给了李某一小包冰毒。李某将冰毒交给其,其随后离开。2014年8月4日晚,其配合公安机关通过QQ和李某联系,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李某让其到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门口交易。李某从网吧出来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证人黄某证言,证明其和男朋友符某某吸食的冰毒是从李某手中购买的。2014年的5、6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来到其和符某某共同租住的房屋内(交通驾校对面陈家岗的一个自建房),符某某给了李某300元,李某给了符某某一小包冰毒。2014年的8月4日晚,民警将李某抓获。3、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符某某、黄某因吸食冰毒被行政处罚。4、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符某某不知道“小婉”、“东东”、“向南”三人的真实姓名,三人身份暂未查实。5、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4月下旬的一天傍晚,符某某要求从其处购买300元冰毒。其来到符某某位于陈家岗的住处,从符某某处拿了300元钱。其从“小婉”处拿了一小包冰毒,回到符某某住处,将冰毒交给符某某。2014年6、7月份的一天下午天快黑的时候,符某某通过QQ要求购买300元冰毒。双方约定在九州方圆宾馆门口见面。其找到符某某拿了300元钱,到“东东”那拿了一小包冰毒,又把冰毒卖给了符某某。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四五点的时候,符某某通过QQ和其联系,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其让符某某到火车站对面的飞宇网吧门口。符某某给了其300元钱,其从“向南”处买了300元的冰毒,并扣下了一点冰毒,留着自己吸食,把剩下的冰毒交给符某某。过了五、六天之后的一天下午,符某某通过同样的方式又从其处购买了300元的冰毒。2014年7月底的一天下午,其和“小婉”在梦幻网络宾馆的房间内上网,符某某通过QQ联系其,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其让符某某到梦幻网络宾馆来,并告诉“小婉”有朋友要买300元的冰毒。“小婉”随后出去找人拿冰毒。符某某到宾馆房间后给了其300元钱。过了一、两个小时,“小婉”回到房间,将一小包冰毒交给符某某。其将300元钱交给“小婉”。2014年8月4日晚10点多,其当时正在淮南王宾馆上网。符某某通过QQ要求购买300元的冰毒。双方约定在火车站对面飞宇网吧见面。几分钟后,其来到飞宇网吧门口等符某某,看到几个男的也在网吧门口,感觉可能是警察,就上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开到舜耕小街的时候,其下车被公安机关抓获。6、被告人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7、归案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公安机关在舜耕小街将被告人李某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提出的起诉书中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是符某某从他人处购买的冰毒,并未从其处购买,该起事实不应予以认定的辩解,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代购代卖,应以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故被告人李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李某关于其被抓获当天并不是去向符某某贩卖毒品的辩解,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了该起犯罪事实,当庭对该起犯罪事实却予以否认,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庭也未对被抓获时的情况作出合理解释,结合上述几起被告人李某与他人交易毒品的方式,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5日起至2018年8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鲁仕林代理审判员  李玲云人民陪审员  陶 静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吴 丹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