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法执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爱松与荆东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松,荆东风,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七法执字第52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松,男,汉族,1956年1月16日生。被执行人荆东风,男,汉族,1961年11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1961年11月11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7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李爱松申请执行荆东风、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荆东风、王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应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荆东风、王建国银行存款30479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礴审 判 员 毛建代理审判员 李魁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