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仲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顾倩倩等与被申请人南通爱伦海纺织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仲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顾倩倩等18人。被申请人南通爱伦海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飞,总经理。申请人顾倩倩等18人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南通爱伦海纺织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向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海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已经立案受理。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逃逸行为,而使申请人的工资收益得不到实现,现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948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南通爱伦海纺织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3948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 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孙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