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建兵、杨鲜宜、许菊英与王小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辖字第1号起诉人杨建兵、杨鲜宜、许菊英与被起诉人王小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建兵系洞口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洞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杨建兵、杨鲜宜、许菊英与被起诉人王小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