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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辖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杨建兵、杨鲜宜、许菊英与王小花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辖字第1号起诉人杨建兵、杨鲜宜、许菊英与被起诉人王小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洞口县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其他基层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杨建兵系洞口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洞口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确有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特殊原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起诉人杨建兵、杨鲜宜、许菊英与被起诉人王小花物权确认纠纷一案,由隆回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代理审判员  潘 婷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