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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卓民初字第00118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孟某某。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会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杨长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