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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宣城市宣铝铝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张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宇翔,公司员工。被告:宣城市宣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州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家亮,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宣城市宣铝铝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50元、财产保全费860元,合计1810元,由原告芜湖市行云流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胡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