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蔡伟淦诉罗婉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淦,罗婉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蔡伟淦,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杰,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婉茹,女,汉族,系惠州市博罗县金华鼎门业经营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后以已解决纠纷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蔡伟淦负担。审判员 邓茂军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