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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蔡伟淦诉罗婉茹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伟淦,罗婉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民二初字第22号原告蔡伟淦,男,汉族,1971年8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徐杰,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婉茹,女,汉族,系惠州市博罗县金华鼎门业经营部经营者。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后以已解决纠纷为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蔡伟淦负担。审判员  邓茂军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锐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