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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象商初字第1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高润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宁波高润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象商初字第1406号原告: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定塘镇元亨路30号。法定代表人:王成理,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宝增,浙江昊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高润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工业示范园区蓬莱路308号。现经营地:象山县丹西街道西谷路306号。法定代表人:陈根弟,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善南,浙江人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高润汽车泵制造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91元,由原告宁波仁宜机械有限公司减半负担845.50元。审 判 长  翁 羽审 判 员  翁华杰人民陪审员  陆传凤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代书 记员  沈文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