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邓兵与被执行人高国、黄秀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兵,高国,黄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东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邓兵,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高国,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被执行人黄秀花,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村民。申请执行人邓兵与被执行人高国、黄秀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9)东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款64514.86元的义务。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已扣被执行人存款16099.34元,余款现无资产可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2009)东兴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条件执行,则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东兴民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俊峰审判员 刘 维审判员 徐晓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王明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