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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宇绑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72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宇,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澄海区看守所。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澄检公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宇犯绑架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同案人黄某某(已判决)认为被害人罗某某(已被行政处罚)独吞其两人于2014年4月份在本区莲上镇荣华玩具厂盗窃的遥控玩具车,对罗某某产生怨恨。后同案人黄某某纠集被告人王宇和同案人荀某某、郭某某(已判决)准备报复罗某某并勒索钱财。2014年5月15日晚8时许,同案人黄某某通过QQ以网名“李娜”联系罗某某,将罗某某骗至本区莲阳大桥莲下镇路段桥头,黄某某、荀某某、郭某某与王宇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将罗某某带至莲阳河广益街道河堤边进行殴打,后继续将罗某某带至上华镇吕厝村河堤边一处废旧房子,被告人王宇与同案人黄某某、荀某某、郭某某持匕首和伸缩棍再次对罗某某进行恐吓殴打,强迫罗某某说出其家属的联系方式,并用荀某某的手机联系罗某某家属,要罗某某家属汇赎金人民币2万元至卡号6228480615506625412的银行账户。至次日凌晨,因罗某某家属没有汇赎金,王宇、黄某某、荀某某、郭某某将罗某某带至潮州市江东镇一处河堤边,再次催促罗某某联系家属赶快汇赎金并恐吓要将罗某某扔到河里,因附近有灯光闪过,被告人王宇等人误以为被警察发现过来抓捕,迅速驾车逃离现场。同案人荀某某与郭某某在逃跑途中因害怕放走罗某某。经法医鉴定:罗某某身体多处软组织挫擦伤,属轻微伤。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宇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同案人黄某某、荀某某、郭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罗某乙、王某甲、王某乙、罗某丙的证言,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刑事案件现场照片,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2015)汕澄法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宇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椰波代理审判员  陈永思代理审判员  陈丹桂二○一五年三年十九日书 记 员  林湃潆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