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蔡共和与宫延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57号申请执行人:蔡共和被执行人:宫延秋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4)荥民二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根据《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宫延秋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景鹏二〇一五年一月三日书记员 马光耀 来源:百度“”